第四五六章 所谓法律错位(3/4)

还是跟叶静解释了起来,“说简单点,就是绝对不用你真正违反的法律来处罚你,而是用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法律来处理,但是判刑却是判成了真正罪名的惩罚。比如说那詹国光,明明按照教唆故意伤害未遂的话是不可能判7年的,可是他就判了7年,这里面是有很多道道的。”

“什么道道?”叶静还有点糊涂。“简单的说来,就是我们国家现在的改革开放是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学习和照搬的,我们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要摸着石头过河就要允许别人尝试,就不能把所有的规则订的太死,否则就会扼杀创造力,就会让大家都束手束脚的。就像是当年的小岗村,要分土地承包,还要大家按手印共生死。那是时候在种种原因之下他们敢,现在有多少人愿意、有多少人敢?甚至说难听一点,这几十年里的改个步伐中每一步都是对之前体系的突破,也是先天就带有违法、违规的特性。像下岗村,他们一旦决定进行对土地进行责任承包,那就是当时的违规。但是要对一些不那么好的突破和尝试要进行否定的话,办事儿的人是不能把话说的太清楚的……”

说到了这里,贾鸿渐稍微停顿了一下,疏通了思路之后继续解释道,“还是小岗村,如果说要处理他们的话,又认可他们大方向的做法,但是又要处罚他们细节上的一些问题,那要怎么做?要知道他们整个大方向的动作从宪法等等角度来说那全都是在犯罪!如果要用完全合适的法律条文来弄,有时候容易被不太明白其中缘由的人认为这条路被封死了,就不再这方面进行动作了,那对改革来说是没好处的……”

听到了这里,叶静好像明白了一点什么,她疑惑的问道,“那就是不太愿意定性咯?就是不愿意说清楚到底哪里是可以做的,哪里是不能做的,对吧?当然了,可能背后的原因是他们自己也不太清楚细节方面哪里是可以的哪里是不可以的?”

贾鸿渐点了点头,“这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真正含义,大方向上是渡过河,也就是保证社会主义体制等等,但是细节上面具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可以做到哪一步,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实现规划好的,且不说各种变数变量的问题,哪个执政者是天生神才可以提前死死的规定住往东走59步就是合理的,再多走一步就是不行的?这一切都是要试出来,要试出来就不能弄的太死,要看届时各方面的反应和后果……”

事实上就跟贾鸿渐解释的一样,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这个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代里,这种“法律错位”可以说简直就是一个普遍现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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