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章 圣灵巨变﹙五﹚(2/3)
袭制从大禹打破“禅让制”,传位给他的儿子启就开始了。
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帝位及爵位世代相传的制度,取代原来的禅让制而出现。如,奴隶社会的王位世袭制、秦始皇首创的帝位世袭制,还有西汉初期分封的同姓诸侯王,以及唐朝割据的藩镇都是世袭的。这种世袭制通常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继两种方式,具有极强的封建性。
2、形式
﹙1﹚兄终弟及
一种王位继承制度
王位由哥哥传给弟弟继承,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我国古代的夏朝、商朝以及鲁国、宋国等实行这种继承制度。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尔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大德十一年(一三零七年),成宗死,前太子真金之孙海山即位于元上都,是为元武宗。并立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为皇太子,约定兄终弟及,同时又约定爱育黎拔力八达死后,帝位复归武宗之子和世剌。
旧中国的西北的回族军阀“西北诸马”核心权力也采取兄终弟及的封建继承方式。
现代的沙特阿拉伯也是实行这种制度。
在私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采用兄弟相继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约束力。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兄终弟及”原则事实上无法抵挡住权力私有欲、独占欲的冲击。只有根据“嫡、长”这些先赋的或“天定”的条件,把皇位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才可能杜绝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较好地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绝庶孽之窥箭,塞祸乱之本源”。
﹙2﹚父死子继
谓父亲死后,由其子继承其一切特权。这是古代实行世袭制的核心,多指帝王之王位及领地等的继承权。在有几个儿子的情况下,多由嫡长子直接承袭。其它子弟用分封领地的办法,给予土地和臣民。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指的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也就是说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必须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王的所有儿子中,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即谁是老大,谁就是王位继承人“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虽然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有可能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而且可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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