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章 假像(3/6)

来了这么多变化。如果是十项二十项伟大的发明创造呢?那会带来多少变化。然而因为没有相关的律法保护,百姓不愿意花大量钱帛去研发。就象这个祖阳,他前前后后花了十几万贯,有几个人能象他这么做。并且他是成功了的,如果不成功,这十几万贯用什么手段收回来?”

“王卿,那个处罚还过重了。”

这道奏章先是张商英草写,王巨再做了修改。

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专利持有人本身的政策,发明者必须持有相关技术到所在州府报批,然后再交纳百分之一的专利认可费用。好比祖阳,他花费了十八万贯,那么就得交一千八百贯的认可费。

为什么要交纳这个费用呢,因为官府接到报批后,必须派人甄别是不是你发明的新技术,或者是不是你独家技术。

否则可能就会有一些歹人将别人的技术拿过来报批。那么弄不好真正技术持有人,以后却不能使用这个技术了。

因此这个甄别会十分麻烦,必须交给中书,再由中书交给各路转运司。再由各种转运司官员一一甄别,确认没有其他人拥有这种技术,最后才能认可。

如此一来,会不会产生大量的费用?

百分之一的认可费就是支付这个费用的。

所以有了后面的规订,报批后就属于审核阶段了。但从报批时起,国家就开始对报批人的技术拥有进行保护,只不过经过两年甄别时间后,才能算是报批人真正拥有此项技术。

实际与后世的专利法差不多,区别就是审核时间更长。

再就是官府接到报批后,必须送到中书。中书单设一库存放起来,以备以后处理相关的纠纷。

除此之外,那就是以后每年其技术拥有者,还要交纳千分之二的费用。如祖阳,他每年还必须得交三百六十贯。

这也非是国家想敛财。此法不设则己,一设以后肯定会产生纠纷,也会分散相关官员的精力,当然,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浪费。

但这些费用并不是剥削发明者,就象祖阳这个新式织机。

如果此法通过,以后从名义上来说,其他人想要得到这种技术,那就必须从祖阳手中购买,不说是十八万贯吧。最少得支付一个两万三万贯,那么祖阳不但能将研发费用收回去,说不定还能发上一笔大财。

然而也不算是对祖阳的偏袒。

这是成功的,如果失败了怎么办?

一无所有!

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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