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章:防卫过当的事实证据确凿(2/3)

手,所有并不负主要的责任。”

“两人在醉酒状态下,所犯的错误,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

“大家都知道,醉酒会导致人的辩认控制能力减弱,这一点已为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认同,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酒后驾车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在辨认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与正常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应较小,道德非难程度也相应减小。”

“再次,人身危险性方面。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应从行为人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把握。”

“人在醉酒状态下易出现情绪兴奋、行为失控等表现,醉酒杀人犯罪,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事前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行为人多系初犯,酒醒后懊悔不已,因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而原告方天翼,韦大苟两人,此前并无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是符合从轻处理条件的,被告故意开车撞伤受害者,明显带有报复性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的范畴,应当获得重判!”

“我只知道,被告付晓琴虽然暂时摆脱了原告方六人的控制,但六人当时并没有失去行动力,而且处于醉酒后的兴奋状态,被告仍然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这个时候的被告,无疑是十分紧张的,遇到了拦路者,就算原告方律师所说的是事实,被告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并不负主要责任,但大家觉得,被告付晓琴,此时还能冷静的思考,要不要开车去撞两位原告的问题吗?”

“还是说,被告应该留下来,等着对方追过来,再将她从车上拖下去,实施一次成功的侵犯过程。”

双方律师都是深镇知名的大律师,一方认为被告是故意报复性的杀人,一方认为被告是在自卫反击,造成两名原告重度伤残,不应该负有刑事责任。

围绕这个问题,两人针锋相对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不过很显然,辩论的结果,对付晓琴非常不利。

主要的原因是,付晓琴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原告方六人,对付晓琴实施的强行侵犯,并没有成功,而原告方有两人,被付晓琴开车撞成了重度伤残,则是事实。

而且,法律也确实的规定了,在没有正在受侵犯的时候,就不算是自卫反击。

所以在这一点上,付晓琴是很吃亏的。

在经过休庭之后,再次开庭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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