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我,地行,暴君(2/4)

在和平的年代,在只有人类这一个有“智慧”的物种时,别说因为敌对就杀人,哪怕是被攻击而杀人,都要受到谴责,都要受到惩罚。

谁都不愿意自己遭受到超出对应限度的暴力。

对方断了自己的手,那么自己就要断对方的手。

这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对等报复,或者说同态复仇,就是人们对于“惩罚”的认识上限。

最多加上一个“先抱有恶意者加重惩处”的量度。

受害者为了报复,会要求更大的报复。

加害者会为了自我保护,尽可能地降低自己受到的报复。

而现代的法律,一切都是为了维稳,不提倡也不支持同态复仇,而是把“复仇”都转化成了有标尺和量度的惩戒,受害者基于同态复仇价值观的报复目标,会被拆解为赔偿和对加害者的劳动、关押、训导。

这是任何一个大型势力出于维稳和发展的情况下,不得不做的事情。

尽管一开始是拆解出来的。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对加害者的惩戒,逐渐走向“维持规则的权威性”。

不是为了安抚受害者,而是为了维持法律、维持秩序本身。

尽管同态复仇本身就千疮百孔,但被转化和拆解,变成新秩序之后,就会出现更多的漏洞。

需要不断填补。

尽管同态复仇的价值观不利于维稳,但这是一种很简单也很直观的报复方向,各种各样的观念,都源自于此。

地行不可能制定出给人类增加特权的规则。

哪些物种不能被攻击、不能被杀死,毫无疑问是一种特权。

哪怕他制定规则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贯彻自己的意志。

地行迟早要建立起一个势力,为了贯彻他意志而形成的条文和律法,本身也会因为“习惯”和适应,逐渐产生权威性。

保不准哪天就会有一些有智慧的恐龙选择拥趸秩序本身,而舍弃他这个统治者。

除却这个秩序本身,弄出地行自己之外的特权,就是另一个能摧毁他统治合理性的大隐患。

特权的名额,有且只能由作为统治者的他天然具有。

他可以赋予别人暂时的特权,但赋予特权的规章,不能写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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