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六章 该当何罪?(4/4)

失手杀人、大幅减刑来判,蒋义黎妻族不会善罢甘休。

由于这案子让诸多庶子身份创业的商贾心有戚戚,而这帮商贾,又多为山南荆襄、汉沔出身,亲朋故旧多在朝中为官,若“运动”起来,威力一样不小。

那么,父杀子,应当何罪?

是蓄意谋杀?还是失手致逝世?

若是蓄意谋杀,人证何在?亲亲相隐,如何从这种家庭纠纷中寻找事情本相?

就算创造本相,父杀子蓄意、意外,应当何罪?

对此,《明德律》草案《刑律》中有相应条款拟定,正是这些条款,引发朝野内外激烈争辩,作为刑部尚书的阴世师,现在就如同被人架在火炉上猛火烧烤的羊腿。

那滋味,真是一言难尽。

想到这里,阴世师再往太阳穴涂清凉油,腹诽不已。

修律就修律,实在也没什么,可是陛下,此举是火上浇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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