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八章 欺君之罪(1/6)
当年英国公使威妥玛曾就李珍国书信问题一个劲的纠缠不清,狮子大开口的索要利益之外,一定要治岑聿瑛的罪,曾令岑聿瑛一度心惊胆战。
马嘉理事件发生后,朝廷委派李绍泉的胞兄李筱泉和薛焕前往云南查办此案,一个月后,李筱泉、薛焕将查办滇案的最后结论奏报朝廷,确定杀死马嘉理及阻止柏郎“抢险队”的都是滇缅边界深山密林中的“野人”。在钦差大臣审讯时,英国使馆参赞格维讷曾派有他的随员去旁听,他在给威妥玛的报告中,说李筱泉等的结论毫不真实,威妥玛据此就滇案本身大肆刁难。早在滇案发生后,他就一再专横地硬说该案是滇军左营都司李珍国所指使,其目的是要说成这件事与乾国地方政府有直接关系。此前他多次向总理衙门咆哮说:“马嘉理被杀及柏郎被阻,其根由在朝廷大吏均以攘外为心,所以李珍国是奉宪谕,岑聿瑛是奉旨,今唯有问之乾国国家如何去攘外之心,如何保其将来。”要求“岑聿瑛以及各官各犯,必须提京审讯;李筱泉、薛焕查办不实,亦应一并处分”。“乾国如不照办,是国家愿自任其咎,自取大祸。”其恣肆狂妄,达到新的高峰。到五月底,威妥玛除了就滇案本身继续纠缠外,更再度追问优待公使及整顿税厘两事的切实办法。总理衙门这时已得到了李绍泉的报告和林义哲就此案的处理方略,断然拒绝将岑聿瑛等提京审讯等一系列无理要求。威妥玛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总括了一下之前的各种要求,列为八条,向总理衙门提出以此作为免将岑聿瑛等提京的交换条件,也被总理衙门断然拒绝。
为了诱迫乾国政府答应,威妥玛又调整了要求,称八条中暂不包括优待公使问题,所着重要求的是:一、总理衙门应奏述滇案的发生及钦差大臣查办经过,奏折内须说明何以英使不能接受那种查办的结论。出奏前,折稿须经英使阅看;二、上项奏折及相应的谕旨须列入告示,张贴全国,以两年为期。英国官员得随时要求由乾国官员陪同赴各地察看张贴情形;三、乾国内地如发生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得派员观审;四、应谕令云南当局派员协同英国官员调查滇省边界贸易情形并商订贸易章程;五、英国得派领事驻扎大理或云南其他地点察看贸易情形,以五年为期;在重庆亦同;六、乾商洋商都可请领税票(半税单);乾国须在沿海、沿江、沿湖多开口岸,如大孤山、岳州、宜昌、安庆、芜湖、南昌、温州、北海、水东等;乾国如同意这些要求,英国愿商议调整鸦片入口税;乾国如同意“口界”免厘。英国还允许通过国际协定准乾国增税;七、以上六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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