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二章 辩论(3/4)
此给出论点,那就是离开故乡前往大都会、商埠务工的人们,假如碰到合适的女性,不告而娶,这不是不孝,而是孝行之一。
由于只有结婚生子,有了后代,才符合先贤所说的孝行,基于这个道理,人们结婚可以不先告诉双亲、不需提前获得双亲批准。
若一味请求人们结婚需要父母来安排,万一父母安排不当,导致儿子结不了婚、无后,这是不对的。
宇文温看到这里眉头一扬,感到文章论点很合他的心意,如今工贸易大兴,大批流动人口凑集在各大都会、商埠,这些人的婚姻,确实不该拘泥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朝廷修订的律法,就是要让婚姻权必定程度上摆脱宗族、父母,让适婚男女们有自由恋爱的权利。
无论是逃脱封建庄园的奴隶,还是离开同居共财大家族的庶出子女,都有自己的基础权利,能在城里安家落户,成家、生儿育女,过上新生活。
但是,本日这份报纸上也有文章持不同观点,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意思被人曲解。
该文章引经据典,以孟子离娄内容作为论据:
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
从线人之欲,认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这里面提到了五不孝:四肢怠惰,不供养父母,这是第一种酗酒聚赌,不供养父母,这是第二种贪吝钱财,只顾老婆孩子,不管供养父母,这是第三种
放荡**享乐,使父母感到耻辱,这是第四种逞勇好斗,连累父母,这是第五种。
没有说“无后代是不孝”。
其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的三,实际应当是虚数,不是指数字“三”,一如“文武百官”中的“百”,否则无法和同一卷书里所说“不孝者五”对应。
所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真正意思,应当是“不孝的行动有很多,子弟没有尽到子弟应尽的任务,这是最严重的不孝行动。”
文章作者认为,舜不告而娶的行动之所以不是不孝,是由于其丈人尧为帝王,是君父,而君父的地位要比双亲更高,所以实际上这场婚姻,是告于君父,并不是不告而娶。
那么,如今朝廷律法里,拟容许人们不告而娶,只需成婚时有期亲做见证,甚至可以用受笞四十下来“免淫奔、奸非之罪”,相干律法条款于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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